(2016)豫122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赵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民,赵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68号原告王卫民,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赵春花,女,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卫民与被告赵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卫民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