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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408号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12-16幢。法定代表人:高尔金,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碧桂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升。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