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君丽与被告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峰、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丽,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峰,刘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023号原告杨君丽,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临晋镇。法定代表人:刘志锋。被告刘志峰,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巧玲,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丽与被告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峰、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峰、刘巧玲银行存款7888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君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台达化工有限公司、刘志峰、刘巧玲银行存款7888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君丽运政L国用(2004)第00879号国有土地一块和运政L国用(2004)第00853号国有土地一块;查封原告杨君丽运城市人民北路新开巷东六排一号(运市字第30043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 鹏审判员 孙世立审判员 王圣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