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市美高装饰有限公司、陈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黄山市美高装饰有限公司,陈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负责人王德发,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美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朱信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勇平,男,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美高装饰有限公司、陈勇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美高装饰有限公司、陈勇平收入5048286.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