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成喜与王明祥、邢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成喜,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明祥,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邢爱红,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李成喜诉王明祥、邢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成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成喜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审 判 员 吴 琪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