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674号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桥溪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