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38号原告贾某某,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韩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百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开设一家电气焊加工店面,与被告打工的洗车店相邻,被告称洗车店老板系其亲属,经洗车店老板撮合,我和被告谈恋爱,期间被告向我索要手机等财物总计2800元。2015年春节前被告称需要回东北老家看望父母,并处理与我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并借机向我索要彩礼款伍万元,因我资金不足,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转账4万元。2015年9月被告正式通知我悔婚并同意返还4.28万元财物款。被告电话通知我到其表哥家取钱,但我没有拿到这笔款项,被告以谈恋爱及缔结婚姻的方式向我索要财物,现被告悔婚应负返还财物款的义务。现我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彩礼款人民币42800元。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把4万元钱打到我账户上了。但这钱不是彩礼款,我和原告是打工期间处对象,我回家往返路费花了3000元,还有买金手镯、金戒指、金耳钉总计花22478元、我还给老人孩子买点吃穿的花了大约两三千元、我住院又花了5000多元。我现在没钱了,我同意返还原告金手镯、金戒指、金耳钉。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份相识恋爱,2015年1月15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2015年9月份原被告分手。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28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后双方未达到结婚的目的,被告依法应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被告称给原告购买手机及交电话费的行为应认定赠予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贾某某彩礼款人民币4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