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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余文军与马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军,马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34号原告余文军。被告马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军诉被告马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军于2016年3月1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文军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