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7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文臣与北京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臣,北京工业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7340号原告杨文臣,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号。法定代表人柳贡慧,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冰。原告杨文臣与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文臣诉称:我系北京工业大学的退休职工。2014年10月,我已达到退休年龄,经北京工业大学核准确认并与我核实无误,我的退休金为4689元,自2014年11月起领取退休金。自2015年4月,北京工业大学没有依照任何法定程序,我也没有收到北京工业大学任何书面告知,就将我的退休金变更为4419元(每月扣除270元)。我对此持有异议,我认为北京工业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京朝劳人仲不(2016)第001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我的请求不予受理。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北京工业大学按照2014年10月核定的退休金标准向我发放退休金。本院认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人事争议的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杨文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