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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傅国琼与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国琼,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傅国琼。委托代理人:喻友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纯良,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傅国琼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国琼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一种维权行为,因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应有的服务。1、电梯停运半年之久;2、修轻轨放炮造成其损失;3、车库的大修基金开发商未缴纳应由被申请人缴纳;4、三楼外露台墙体开裂;5、可视电话不能使用;6、物管用房出租、移动基站、光纤入场等的收益,应当由业主分配;7、因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停了其家的水;8、业主担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9、保安脱岗。10、2016年2月17日小区失火消防栓没水;11、小区电梯的钢丝绳断裂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且系小区临时业主代表小组号召全体业主进行的维权行动。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傅国琼是否应向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其与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其与傅国琼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从2009年7月9日起至今为“恋城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形成了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傅国琼作为“恋城公寓”小区的业主,应自觉承担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路灯公摊费的义务,不能以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路灯公摊费的形式维权,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关于电梯停运半年之久的问题。因电梯超过了质保期的维修,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动用、能否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范围。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修轻轨放炮给傅国琼造成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但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傅国琼可就因炮损造成的损失与相关的轻轨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成立。关于车库大修基金开发商未缴纳应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问题。经查,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与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主体,无隶属关系。且无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房屋开发企业未尽的责任。傅国琼要求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开发商未尽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应支持。关于三楼外露台墙体开裂的问题。经查,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承担,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不属保修范围的由该共有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或从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北碚区云清路159号“恋城公寓”已超过质保期,应由该共有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或从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物业公司维修范围。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可视电话不能使用的问题。经查,可视电话系办理接房手续时开发商一并交付业主使用的。傅国琼与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距起诉日已有6年,可视电话什么时间损坏,因何原因损坏,傅国琼均未举证证明。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成立。关于物管用房出租,移动基站、光纤入场费收益应由业主分配的问题。经查,傅国琼在原审期间及申请再审期间均未举示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物管用房进行了出租,允许移动基站、光纤入场取得了收益的证据。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因傅国琼未缴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停水的问题。经查,傅国琼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期间,均未举示证据证明2014年1月25日停水系物业公司所为。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业主担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经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禁止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规定。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保安脱岗的问题。经查,虽然傅国琼在原审举示了一组照片,但该照片仅能证明在拍摄瞬间值班室无人值守,而不能证明保安脱岗的持续性及经常性。故傅国琼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关于2016年2月17日小区失火消防栓没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小区电梯的钢丝绳断裂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傅国琼如有小区电梯钢丝绳断裂系他人犯罪行为的证据或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综上,傅国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国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