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0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684号原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启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成,女。被告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8K。法定代表人金永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