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南京路。法定代表人浦丹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适,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南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春华,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8元,依法减半收取2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浦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中中审 判 员 王圣飞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