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99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委托代理人刘亚洲、杨志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