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