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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国荣诉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常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569号原告:王国荣,住通河县。被告:常建国,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荣诉被告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国荣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