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国荣诉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常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569号原告:王国荣,住通河县。被告:常建国,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荣诉被告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国荣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