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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祚武与金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祚武,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吴祚武,男,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金宏,男,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安庆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仲调(2016)8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宏银行存款1108440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