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刁青美与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青美,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719号申请执行人刁青美,农民。被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闫家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青美与被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