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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贾磊与赵春风、金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赵春风,金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31-1号原告:贾磊,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民航委17组。被告:赵春风,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羊圈。被告:金俊华,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羊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磊诉被告赵春风、被告金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春风、被告金俊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担保人范春霞名下的担保物长房权字第40601477**号(建筑面积92.13平方米)私产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