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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42号杨桂金:你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