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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毛文林与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林,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行初字第56号原告:毛文林。被告: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元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元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国,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林与被告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文林负担。审 判 长  何伟平审 判 员  毛红菊人民陪审员  姜正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