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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戴鹏飞、王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戴鹏飞,王秀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170号原告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7栋110号。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荣,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鹏飞,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开清,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鹏飞、王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王美霞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