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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丹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丹童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36号申请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丹童,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广浩,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784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路畅公司请求撤销深劳人仲案[2015]7842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一、王丹童谎称并不清楚工资结构,导致仲裁庭对关键事实认定错误。王丹童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技能工资、保密工资和其他工资,且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900元,王丹童自己提供的《工资单》及路畅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明细表》均能明确证实此点事实,同时《劳动合同》第3条第3款明确约定:乙方因请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时,按不在岗天数扣发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外的其他薪酬、补贴和奖金等,这—约定也能印证以上事实,但王丹童在仲裁、庭审时谎称并不清楚工资结构,这—故意混淆事实的说法,不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同时,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数额固定,绝不能改变员工工资会浮动调整的工资结构,因此仲裁庭对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二、王丹童的基本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900元,路畅公司在其假期按2030元每月发放假期工资,是合法合理的,不属于故意克扣工资。路畅公司按照上述工资结构核算工资,制作工资单,发放工资前将工资单交付给王丹童确认,员工本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工资单》及《员工工资明细表》,应认定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900元,王丹童在其假期按2030元每月发放假期工资,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深圳社保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应按享受产假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经核算,休假前12月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011元,这一标准按照劳动合同之规定,应扣减加班工资、技能工资和其他工资等,差额也与2030元相当。综上,路畅公司在王丹童产假期间,向其每月发放2030元工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的,不属于扣发工资。三、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年8月20日解除,并非因王丹童通知而解除。路畅公司没有克扣工资,王丹童因此理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不赘述,也因此,王丹童产假于2015年8月12日结束后,8月13日王丹童即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立即返岗上班,其收到邮件后回复要请假三天,但路畅公司没有批准,其后8月14日至19日,其均没有回公司上班,按照《劳动合同)第7条的约定,路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8月19日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及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其于8月20日返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但王丹童仍未上班,所以,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状态应该是,因为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路畅公司依法依约于8月20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员工于2015年8月14日的主动通知而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王丹童在产假期间,路畅公司应依法发放王丹童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但路畅公司扣除王丹童技能工资、保密工资和其他工资,每月仅发放部分工资2030元,也违反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2800元,但此为事实问题。路畅公司无故克扣王丹童的工资,王丹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路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本案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严重有误申请撤裁,属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路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