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仲维国与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维国,庄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国,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人:庄红军,男,汉族,住新疆精河县。申请执行人仲维国与被执行人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的(2015)克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维国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庄红军所有的价值为1107392.4元的财产,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仲维国自认,被执行人庄红军的债务人闫海龙已经替庄红军向申请人还款400000元。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剩余标的707392.4元及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严 曦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