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正存诉常继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存,常继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49号原告杜正存,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常继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存诉被告张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