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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正存诉常继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存,常继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49号原告杜正存,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常继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存诉被告张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