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牛永昌诉颉小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09号申请人牛永昌,男。被执��人颉小合,男。关于牛永昌诉颉小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甘102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颉小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永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颉小合于2016年3月16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牛永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