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88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