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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88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