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骁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