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588号原告:彭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