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上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广义、韦善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上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樊广义,韦善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上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豪,经理。被执行人樊广义,男,壮族。被执行人韦善民,男,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上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广义、韦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樊广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振宁花园4号楼2单元303号房产壹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抵押、转让、赠与以及过户等各项登记业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