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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03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