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英华与孔凡飞、林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华,孔凡飞,林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607号原告刘英华,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飞,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奥林花园南区。被告林瑞云,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奥林花园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华与被告孔凡飞、林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一处。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