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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琳与被执行人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琳,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路琳,居民。被执行人: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路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日开劳仲案字(2006)第24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873.70元,执行费213元,共计21086.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2月23日前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路琳诉技宝电子(日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