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福荣与尹昌林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福荣,尹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30号申请人周福荣,女,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郑义,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尹昌林,男,汉族,吉EAA9**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尹昌林所有的吉EAA9**号车辆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昌林所有的吉EAA9**号车辆车籍。二、查封担保人郑义所有的吉E821**号车辆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