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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代谷申请执行李新安 一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汝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Q516**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516**的汽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