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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宗满与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满,李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111号申请人何宗满,男。被执行人李春和,男。申请人何宗满与被执行人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685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宁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可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款690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6857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春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