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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68号原告: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正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李荣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宿州市鑫源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