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与门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50号万达广场A座。负责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门磊。再审申请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以下简称万达嘉华酒店)与被申请人门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达嘉华酒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无鉴定资质的北京燕宝4S店对车辆定损,委托主体、受委托主体及委托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估价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估价单》也不是司法鉴定文书,不具有参考价值。综上,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赔偿被申请人损失12万元,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数额鉴定。本院认为,本案酒店建筑物的玻璃脱落给被申请人的车辆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损害事件发生后,委托北京燕宝4S店对事故车辆定损程序正当合理,再审申请人并未在一、二审程序中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该定损结论。综上,万达嘉华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