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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广知与江思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广知,江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陶广知,女,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江思荣,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00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