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广知与江思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广知,江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陶广知,女,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江思荣,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00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