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贺某交通肇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44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1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刘小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符庚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酒后驾驶湘H5JS**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石牛江镇方向行驶,途经安陵坪村路段时逆向行驶撞到被害人詹某才驾驶的电动车(搭乘妻子被害人颜某平),造成被害人詹某才当场死亡,被害人颜某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899mg/100ml。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上述事实,该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和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本院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酒后驾驶湘H5JS**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石牛江镇方向行驶,途经石牛江镇安陵坪村路段时逆向行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詹某才以及搭乘电动车的被害人颜某平(系被害人詹某才的妻子),当场造成被害人詹某才死亡,被害人颜某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899mg/100ml。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在事故现场向桃江县公安民警自动投案。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0万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被告人贺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贺某的身份信息。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肇事车辆和车主的相关信息。3、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贺某的到案情况。4、情况说明、丧葬协议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贺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8月16日晚上8点钟当时自己驾驶三轮车行驶在被告人贺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面,小型客车往左边打方向时直接撞到相对而来的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的人当即倒地。2、证人陈某文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6日晚上8点56分许,自己在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出来就看见一台面包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了,面包车侧翻在地坪内。自己马上向石牛江派出所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证人颜某春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8月16日晚上8点多一点点,自己女儿(颜某平)和女婿(詹某才)吃完晚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石牛江村家里出发回桃江县城。大约在9点10分左右,自己接到电话,得知女儿出了交通事故。赶往现场时,发现女婿已经当场死亡,女儿还能跟自己讲话。后女儿送往了医院,结果是经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刘某光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妻子刘吾英同自己生活多年,从没有购买过车辆,也没有学习过驾驶技术,而且自己不知道妻子刘吾英名下有一台小型普通面包车。5、证人肖某军的证言,证实了肇事车辆的来源,车辆的真正车主是自己,但是名义上是刘吾英。自己同贺某在2014年10月份左右达成了口头协议,将车子以9800元卖给了贺某,在12月份完成的交车。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8月16日18点钟左右,自己同被告人贺某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七里村吃饭,四人喝了两瓶白酒的情况,后被告人贺某酒后驾车,不久就得到了贺某出车祸的消息。(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供述自己在2015年8月16日下午同朋友喝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面包车在灰山港方向行驶到石牛江镇安陵坪村时,由于喝酒和感冒的原因没有发现有来车,就发生了事故。(五)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1、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詹某才系重型颅脑外伤死亡,被害人颜某平系重型颅脑外伤、胸外伤死亡。2、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贺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17.4899mg/100ml。3、岳阳市诚信保险事故车辆施救拆检中心益诚信鉴报字(桃)(2015)第A063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贺某的肇事车辆安全部件符合GB725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和要求。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证明被告人贺某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贺某的身份、到案情况,以及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就量刑事实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桃江县乍埠回族乡车门塅村委(系被害人詹某才籍贯所在地)出具的《关于请求免除贺某刑事责任追究的报告》,证明由于被告人贺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完全谅解,且为减轻被害人之女的痛苦和自己的罪责,收养被害人之女为养女。被告人贺某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处理得当,请求免除被告人贺某刑事责任。2、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请求对贺某免除刑事处罚的报告》。3、被告人贺某出具的《刑事悔过书》。经质证,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与本案量刑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贺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加之被告人贺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后又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综合全案,本院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适用拘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贺某的刑期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85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玲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