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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李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2月17日更名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贾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川RM11**、川RE33**、川RU66**、川R431**、川RCH9**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