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林与被告习庆、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林,习庆,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669号原告杨金林,男,1977年5月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刀尔登镇南店村。身份证号:211382197705023919。委托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习庆,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将塘村委新桥头27号。身份证23048319851101451X被告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效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林与被告习庆、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铭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