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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燕与高晓东、赵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高晓东,赵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陈燕。委托代理人张耀辉、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东。被告赵素群。原告陈燕诉被告高晓东、赵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的委托代理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晓东、赵素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高晓东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于原告持有。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高晓东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晓东、赵素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高晓东因需向原告陈燕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于原告持有。其内容为:“借条今借陈燕叁万元正。高晓东2013.12.20”。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未果,因而成讼,遂提出上述之诉请。另查明,被告高晓东、赵素群系夫妻关系,并于2012年4月1日在启东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晓东因需向原告陈燕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自2015年8月7日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告赵素群未就案涉借款系被告高晓东的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高晓东、赵素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晓东、赵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燕借款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晓东、赵素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5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曹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