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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少华与杨耀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少华,杨耀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华,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武,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诉人梁少华因与被上诉人杨耀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少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少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少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梁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