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杜军与被告阮如鑫、曹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杜军,阮如鑫,曹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1353号原告王杜军,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阮如鑫,男,汉族。被告曹道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杜军与被告阮如鑫、曹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杜军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阮如鑫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阮如鑫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