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高法刑监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田放和犯贪污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湘高法刑监字第98号田放和: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申诉人私分培训节余款中的16186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适当。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申诉人私分培训节余款中的16186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的理由,经查,安化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系安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机构,你作为安化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是完成本职工作,而非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你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培训专项资金45186元予以私分,你个人分得16186元,你的上述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共同作案人龙旭挥、刘超良供述与你共同私分培训节余款45186元的经过;证人喻成春、龚象新证明安化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是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机构之一,你们组织农民进行技术培训、讲课及对农民进行指导等工作是本职工作;安化县畜牧中心记帐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往来收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款书、新型农民培训资金暂付款及专款支出表、讲课补助发放表等书证证实龙旭挥于2008年向财政报销领取培训费26.96万元;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0)安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龙旭挥、刘超良伙同你贪污公款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你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根据你贪污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你申诉提出的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的情形,予以驳回。原判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