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志美申请宣告梁希本死亡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张志美,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珠市乡。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张志美申请宣告梁希本死亡一案,因申请人张志美称梁希本的尸体已于2016年3月14日被找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