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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志美申请宣告梁希本死亡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张志美,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珠市乡。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张志美申请宣告梁希本死亡一案,因申请人张志美称梁希本的尸体已于2016年3月14日被找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