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与刘建华、周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刘建华,周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815号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法定代表人李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振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被告周菊。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周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吕军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振华、被告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建华将其所有的股份及资产有偿转让,刘建华共得近1600万元,其中无证房屋出让收益594万余元。两被告作为夫妻和公司原股东,在操作出让股份和资产时,竟然把明晶村委集体所有的资产也当公司资产评估出让,具体是:评估报告第12页编号19、21、24、26、共计面积774.2平米,价值386416元。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资产转让收益款人民币3864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华辩称,原告的起诉是没道理的,该评估报告上的明晶村委集体所有的房屋不是我所有,但是当时在评估的时候我们有很多设备以及商标、福贞酒业公司都没有评估进去,没有评估进去的原因是我们双方说好了评估只是走个形式,不管评估多少都是按照该评估价格。我们因此在2013年10月18日定了一份备忘录,明确了把几个商标和福贞酒业公司无偿给李英,并且明确了评估报告不管多评少评和漏评,双方均不再追究责任,以后双方互不相欠。被告周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被告刘建华与周菊、李英、倪旦、倪建新签订财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各方确认出让人在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内有如下实物资产,并同意出资受让。一、原酒一批,价值人民币8418000元;二、房产(含填土、鱼塘等)价值人民币5941000元;三、酿酒设备帐外价值人民币2629882元;上列三项合计价值16988882元,各方确认转让价为17000000元。受让人:1、周菊购买其中20%需支付给出让人货款3400000元。李英购买其中37%需支付给出让人货款6290000元,倪旦购买其中25%需支付给出让人货款4250000元,4、倪建新购买其中18%需支付给出让人货款3060000元。”同日,被告刘建华与李英、倪旦、倪建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建华将其个人持有的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80%以人民币1400000元转让给受让方(李英受让37%,需出资人民币647500元;倪旦受让25%,需出资人民币437500元;倪建新受让18%,需出资人民币315000元)。苏州市安嘉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倪建新委托对常熟市明晶村的房产及装修、附着物等进行了评估。2013年5月24日出具估价报告,建筑物评估结果:19幢宿舍建筑面积196.78㎡,评估值84177元。21幢制曲车间445.28㎡,评估值245714元。24幢辅房108.08㎡,评估值46233元,26幢厕所24.06㎡,评估值10292元。对于上述房产原告陈述非其所有。2013年12月18日刘建华与李英、周菊签订备忘录,对股权转让后部分遗留问题进行友好商洽,约定“双方在评估报告中有少评或多评或漏评,双方不再追究经济责任。”本院认为,财产转让的受让人系周菊、李英、倪旦、倪建新,出资款也是受让人所支付。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依据被告刘建华与周菊、李英、倪旦、倪建新签订的财产转让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资产转让收益款,于法无据,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煜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