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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国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12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国兵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