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陕0111民初332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娣,李福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32号原告杨莉娣,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团结区1楼4单元3号。身份证号:610111196310220128。被告李福州,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科路振兴区28栋35号。身份证号:61011119600710003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娣诉被告李福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莉娣撤回对李福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