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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利与甘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甘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4民初109号原告李利。被告甘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诉被告甘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负担。审判员  贺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丽 微信公众号“”